为完善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住房公积金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防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于今年12月30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失信行为名单”是指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实确认的、具有违反住房公积金关于信用的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名单。根据主体不同,分为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联单位。其中——
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估价机构和担保机构等。
《办法》明确
缴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连续欠缴两月(含)以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责令缴存,逾期拒不办理的;缴存职工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关联单位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或是限制、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督促仍不及时改正的等以上行为都属于失信行为。
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经查实确认后纳入失信行为名单。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失信程度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与此同时,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失信情况,将失信行为名单信息上传至省、太原市相关信用平台,依法有序开放共享。
需要提醒的是
被拟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收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失信惩戒告知书后,对其中所列的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在异议期限内可以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了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了信用修复机制。但是,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确认无误的,按最长公示期限(5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据介绍
下一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继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共同推动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